浙江农林大学2011年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2012/8/16 10:42:06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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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林大学201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807科目名称:法学综合(包括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

  注意:答案写在答题纸上,答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一、法理学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下列三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什么是法律规则?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3.简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一小题,共20分)

  试论正当程序的起源和发展、特征和意义。

  二、民法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下列四小题,请任选其中两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2.简述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3.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4.简述定金的性质。

  (二)论述题(本大题下列两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何区别?

  2.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其与无过错责任有何区别?

  三、刑法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下列两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2.简述犯罪的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论述题(本大题下列两小题,请任选一题,共15分)

  1.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2.试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下列一小题,15分)

  案情: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5分)。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5分)。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5分)。

  浙江农林大学201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科目代码:807科目名称:法学综合

  一、法理学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三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什么是法律规则?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3分)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1分)

  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三要素说因其内在缺陷在近年逐渐被放弃,(3分)

  二要素说: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部分。(3分)

  2.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2分)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但仅仅用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2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2分)

  (2)均衡性原则(2分)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2分)

  3.简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

  答:

  (1)责任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就是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合理性。(2.5分)

  (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2.5分)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即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相适应。(2.5分)

  (4)责任自负原则。(2.5分)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一小题,20分)

  试论正当程序的起源和发展、特征和意义

  答:1.正当程序的起源和发展(2分)

  (1)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把1215年《英国大宪章》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1354年在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法律条款,17世纪末以后的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在其法律文件中规定并成为其最重要的法律原则。

  (2)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在:最低标准: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

  2.正当程序的特征(8分)

  (1)角色的分化(2分)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2分)

  (3)直观的公正(2分)

  (4)对立意见的交涉(2分)

  3.正当程序的意义(10分)

  (1)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分)

  (2)是权力制衡的机制(2分)

  (3)是解纷效率的保证(2分)

  (4)是权利实现的手段(2分)

  (5)是法律权威的保障(2分)

  二、民法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四小题,请任选其中两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答: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即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4分)

  (2)限制行为能力,也称为不完全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只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先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4分)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2分)

  2.简述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答:(1)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2分)

  (2)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分)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2分)

  (4)无权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是有利于本人的,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其成立条件。(4分)

  3.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答: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2分)

  (2)须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2分)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2分)

  (4)须无合法根据。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4分)

  4.简述定金的性质。

  答:(1)证约性质。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交付,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成立。(2分)

  (2)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因而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正因如此,定金的数额应在合同规定的应给付的数额之内,在主债务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返还。(4分)

  (3)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效力。因为定金交付后,在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会发生丧失定金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因而它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确保债权人利益的担保作用。(4分)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两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与一般的抵押有何区别?

  答: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3分)

  最高额抵押有别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3分)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3分)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3分)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分)

  2.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其与无过错责任有何区别?

  答:过错推定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行为人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3分)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3分)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3分)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3分)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3分)

  三、刑法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两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2分)。其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1分)。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2分)。有具体例举方式的(1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2分)。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道金融交易涉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但是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依然决意实施洗钱行为(2分)。

  2.简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2分)。

  (1)概念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分)。

  (2)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3分)。

  (3)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分)。

  (二)论述题(本大题下列共两小题,请任选一题,共15分)

  1.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状态(3分)。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分)

  (2)犯罪没有得逞。(1分)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1分)

  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状态。(2分)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没有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是其实质性要件,因而犯罪没有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2分)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是否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而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实行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经得逞,包括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2分)

  2.试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答: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2分)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正当防卫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客观上它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其次,在主观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抵抗或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生的防卫行为,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正当的合法的防卫权利。(2分)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1)在刑法上明确公民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并对此造成的必要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这对于鼓励、教育和支持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积极作用。(2)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这对于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有一定的作用。(3)正当防卫制度体现并贯彻了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充分发挥公检法等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又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更好地同犯罪作斗争。(3分)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相互统一、相互联系的五个条件:(1)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即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1分)。(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1分)。(3)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1分)。(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1分)。(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1分)。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分)。对防卫过当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分)。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一小题,15分)

  案情: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5分)。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5分)。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5分)。

  答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1)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1分);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

  (2)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1分);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1分);

  (3)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

  答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2分)。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分)。

  答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分);

  ③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

  副题

  浙江林学院201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807科目名称:法学综合

  注意:答题一律答在答题纸上,答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一、法理学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三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从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以下四种:

  (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将它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2.5分)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2.5分)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2.5分)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2.5分)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2分)

  (2)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2分)

  (3)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分)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分)

  (5)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分)

  (6)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分)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分)

  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2分)

  根据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可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1)责任主体。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分)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2分)

  (3)损害结果。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2分)

  (4)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2分)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一小题,20分)

  试论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和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4分)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原则,即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4分)

  (2)法治原则。体现在: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体现人民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权。(4分)

  (3)民主原则。体现在: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4分)

  (4)科学原则。体现在立法观念、立法制度、立法方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4分)

  二、民法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述题(本大题下列四小题,请任选其中两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答:(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断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即权利的行使行为;而中止的事由一般都是客观的,即因权利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权利不能行使。(4分)

  (2)法律效果不同,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间全归无效,发生重新计算;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期间为有效,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的期间合并计算。(2分)

  (3)发生的期间不同:中断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中止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4分)

  2.复代理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分)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2分)

  (3)复代理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6分)

  3.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答: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约定优先。(2分)

  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此时采取的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4分)

  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采纳的是“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此时允许债权人进行选择。(4分)

  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主体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险行为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分)

  (2)客观方面的要件: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必须实施了共同危险的行为且具有共同危险性;其次,共同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最后,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4分)

  (3)主观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首先,这种共同过错是一种推定的过错;其次,这种共同过错一般为共同过失。(2分)

  (二)论述题(本大题下列二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答:(1)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的债法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债法的特征如下:

  ①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债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3分)

  ②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和表现为动态的财产交换关系与流转关系,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3分)

  ③债法具有任意性。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身的利益,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故债法上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任意性规定可约定排除其适用。(3分)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权法和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债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财产法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与支配关系,建立物的得丧变更规则,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则主要调整物的流通与交易关系,建立物的交换规则,旨在维护物的“动的安全”。没有交易规则,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民法就形同虚设。故债法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6分)

  2.试述《物权法》中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

  答:(1)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5分)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5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5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刑法部分(本部分满分50分)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两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3分)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2分)。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1分)。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1分)。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1分)。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分)。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1分)。

  2.简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分)。据此,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区别:

  (1)行为的方法不同。抢劫罪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还可以使其他强制手段,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法则只能是威胁或者要挟(1分)。

  (2)威胁的内容不同。虽然抢劫罪的胁迫方法和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方法,同属于精神强制方法,但是其内容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的。抢劫罪的胁迫只能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则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等内容(1分)。

  (3)威胁内容实现的时间、地点不同。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不具备当场实现的特点(1分)。

  (4)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具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的特点,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当场索取财物,也可以是日后取得财物(1分)。

  (5)对强索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的成立对劫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则要求强索财物的数额较大(1分)。

  (6)两者的法定刑不同(1分)。

  (二)论述题(本大题下列两小题,请任选一题,共15分)

  1.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论述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2分)一般说来,刑法的空间效力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这几项原则。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1分)。

  (1)刑法的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定义。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2分)。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1分)

  我国刑法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提出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分)“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1分)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1分)

  (2)刑法的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定义。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1分)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1分)

  (3)刑法的保护管辖

  保护管辖定义。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分)

  (4)刑法的普遍管辖

  普遍管辖定义。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2分)

  2、试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各自刑事责任。

  答案:(1)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分类有两种划分方法:一为分工分类法,按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1分);二为作用分类法,分为主犯、从犯。我国采用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四类。(1分)

  (2)主犯指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行为人。(1分)

  有以下三种情况: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2分)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1分)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1分)

  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1分)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1分)

  4、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1分)

  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分)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分)

  5、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1分)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一小题,15分)

  案情: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5分)

  (2)此案中王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处罚?王某交代了盗窃汽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吗,如何处罚?(5分)

  (3)依据刑法的数罪并罚原理,对本案中王某在刑罚裁量时应如何具体处罚?(5分)

  答:(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2分)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1分)

  具体分析:王某被判15年有期徒刑,执行9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6年,王某在假释后第3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4年才被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分)

  (2)王某构成累犯。(1分)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王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犯抢劫罪。应当按累犯从重处罚。(1分)

  王某的盗窃罪构成自首(1分)。具体分析: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在对其盗窃行为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分)

  (3)盗窃罪先减后加: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3分)抢劫罪先加后减:对其抢劫罪作出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述数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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